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6號
HLDV,100,訴,86,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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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被   告 黃金財
      李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債務人黃金財李金春江興南、邱菊英等人負 欠借款債務,曾聲請本院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黃金 財、李金財2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未據繳足之裁判費,該 裁定並於100年3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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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