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許賢聰
被 告 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郅潔
被 告 莊明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莊明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進農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莊明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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