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花蓮市金碧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非常
被 告 芮美珠
被 告 洪得基
被 告 李鐵肩
被 告 楊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
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