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丁愛君
被 告 江秋安
被 告 紀宗政
被 告 丁少弘
被 告 黃欣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