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0號
HLDV,100,補,60,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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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高立金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小宛
債 務 人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8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48,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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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立金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