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45號
HLDV,100,婚,45,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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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5號
原   告 王篤康
被   告 胡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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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