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9號
HLDV,100,司促,89,2011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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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9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日良企業社即楊宗諭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陳俊岐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0年3月3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0年3月15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並 由異議人本人親自收受該支付命令正本,而本件異議之提出 ,則為100年4月12日,顯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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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