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三一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鍵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己○○○
被 告 戊○○
丁○○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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