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侑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侑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侑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玉訴字第1號、99 年度訴 字第452號判決各1份及受刑人賴侑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柏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