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00號
HLDM,100,聲,200,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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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咸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40號),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咸喜對所犯竊盜犯行已坦承 不諱,案情已釐清,應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且家中有老 母、年幼子女需要安頓,才能安心服刑,若經具保,必隨傳 隨到,若再犯他罪,亦願意受最重之處罰等語。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經警當場逮捕到案,有逃亡之虞,且於短期間內即實施 數起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 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遏止其再犯竊盜犯行,而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起執行羈押。雖被告於警、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並經本院於100年4月8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 140號判決在案,然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 能,已如前所述,自不宜逕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免被告有再 次犯案之可能,危及社會安全,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 該原因不能以具保代替之,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 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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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