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2號
HLDM,100,聲,192,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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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新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
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新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乾前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確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 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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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