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號
TTDV,99,重訴,5,2011040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久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宏
原   告 立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1/1頁


參考資料
立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