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美花
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林美花以其與相對人賴過年間離婚等事件,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10 0年4月12日法扶東邑字第100043號函所附之法律扶助申請書 、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切結書、身分證 影本、臺東縣鹿野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 件在卷足憑,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