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7號
TTDV,100,司聲,27,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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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管建興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達寬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高法院就該審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定。
(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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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