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管建興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達寬建築師事務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最高法院就該審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定。(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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