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87號
TTDV,100,司促,1887,201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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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田錦靜即李錦靜
債 務 人 田培毅即李培豫
債 務 人 田陳美滿即陳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錦靜前就讀耕莘護校邀同債務人田培毅及田陳美
  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486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田錦靜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47994元未還,並經債權人一再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田培毅及田陳美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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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