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82號
TTDV,100,司促,1782,201104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郭啟良
債 務 人 陳清陽即逸誠燈飾店.
      張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陳清陽逸誠燈飾店
  民國97年4月15日邀債務人張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至民國100年4月15日攤還完畢,並
  立有借據。詎債務人未依約攤還,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 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