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 權 人 陳玟伶
債 務 人 鄭珮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房租與違約
金,至民國98年8月26日共計新臺幣23,400元,加計房屋電
費、瓦斯費、水費、清潔費、存證信函等,尚欠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