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2號
債 權 人 梁正賢
債 務 人 潘成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