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79號
TTDV,100,司促,1279,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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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賴竫媛
債 務 人 楊海芳
      柯千蕙
      柯春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楊海芳邀其餘債務人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經簽發本票並背書為證,尚餘如
主文所示金額未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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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