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李明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雲卿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
務官民國99年12月23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認可更生方案
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 認可之更生方案,清償比例26.27 %,成數過低,有失公允 ;又原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未將債務人已遭扣押之薪資納 入,顯然未盡力清償;且原裁定未敘明未將債務人已遭扣押 薪資納入之理由,有不備理由之瑕疵,爰聲明異議等語。二、本件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投保 國華人壽新終生壽險,如解約可領回準備金新臺幣(下同) 14,640元,用於清償債務;又債務人應兼職增加收入,提升 還款成數,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本件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浪費、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情形,減免 其債務,有失公平;相對人應提徵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相對人現薪資僅每月19,000元,相較於其民國94年 申辦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35,000元,顯然過低,相對人應 可覓得較高薪之工作;相對人於95年協商時,陳稱可達成12 0 期、利率6 %、月付18,042元之協商方案,其聲請更生後 ,僅每月清償8,000 元,令人不解;相對人欠款總額僅2,92 3,823 元,如月付16,243元,採零利率,15年即可全數清償 完畢,且其將來尚有退休、退職等津貼收入,爰聲明異議等 語。
四、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 經濟生活,是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當係以債務人是否 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已盡其最大能力清 償為斷。
五、經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19,000元,另每月領有低收入戶補 助9,400 元,合計約28,400元,有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 職證明書、薪資證明影本、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書(見消債更卷㈠第34頁、第180 至196 頁、司執消債更卷 第180 頁)可稽;又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扶 養未成年子女3 人,且其配偶患有酒精肝及十二指腸潰瘍,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幾乎由債務人獨立負擔,有財團法人台東 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見消債更卷㈠第11 至14、28頁),參酌台灣省98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 及同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費扣除額83,000元,原裁定認債務 人個人及所負擔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20,100元, 應屬合理。債務人上開固定收入28,400元,扣除其個人及所 負擔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必要支出20,100元後,所餘僅8,30 0 元,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8,000 元,清償期 為8 年,清償比例為26%,足見債務人應已竭盡全力清償, 堪認公允。異議人未具體表明本件有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3條第1 項各款、第64條第2 項各款規定應不、不得認可 事由,徒以上開主張,指摘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有失公平 云云,應屬無據,並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所認可之債務人更生方案,其條件公允, 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第64條第2 項各款規定之應不、不得認可事由,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逕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上開主張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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