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5號
TTDM,100,訴,45,201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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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瑋鍵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
字第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瑋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估價單(除編號二、七、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三十二外)上之署名共計肆拾柒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被害人楊昆旗支付伍拾萬壹仟陸佰零貳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暨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估價單(除編號二、七、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三十二外)上之署名共計肆拾柒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黃瑋鍵(原名徐瑋鍵)前於民國89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其係設址臺東縣臺東市○○街80號1樓「長宏行」之業 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為長宏行收 取貨款之機會,自99年5月起至同年8月間,接續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陸續將業務上持有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之貨款, 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1,602元,予以侵占入己;復為掩飾 其侵占貨款之犯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意,於同 一期間內,在估價單中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之署押(除編號2 、7、13、14、16、17、32外),表示該客戶有向長宏行購買 貨物且賒欠貨款之意思,繼之持向長宏行行使,足以生損害 於長宏行及前開客戶。
二、案經長宏行負責人楊昆旗訴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瑋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行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昆旗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之陳述相符,復有挪用公款明細表、切結書、臺東縣政府 營利事業登記證、長宏行員工保證書各1份及估價單影本47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本件被告偽造長宏行客戶之署名於估價單上,依據長宏行與 其交易之客戶之習慣或特約,係表示署名之客戶有向長宏行 購買貨物且賒欠貨款之意思,尚無從依文書之形式觀察,瞭 解其用意,應屬刑法第220條之準私文書,以同法第210條之 偽造私文書罪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至其偽造之署名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 不另論以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名。又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同法第 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被告基於一個業務侵占之犯 意,接續54次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各該行為之時間、 地點密接,且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以一行為論 ,論以一個業務侵占罪名。又被告為掩飾業務侵占之犯行, 復基於同一意思決定,為47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屬 同一事實歷程下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無從予以切割而 為評價,是其上開所為應屬一行為,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47 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依一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侵害附表不同客戶(除編號2、7、13 、14、16、17、32外)之法益,檢察官認應論以接續犯,容 有誤會。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兩罪,犯意各 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侵占之前科,本次復為侵占等犯行,尚非 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已與告 訴人楊昆旗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情況、 智能程度暨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 份在卷可憑,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事後已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其所受刑 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且諭知在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被害 人楊昆旗支付50萬1,602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暨應於緩刑 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區提供21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估價單( 除編號2、7、13、14、16、17、32外),雖為被告犯罪所生 之物,惟已歸長宏行所有,並非被告之物,不能沒收,又上 揭估價單上各該偽造之署名,共計47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
(告訴乃論)
第 230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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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偽簽之署押)│侵占(偽簽署 │ 侵占金額 │
│ │ │押)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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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味(李樹盛) │99年5月11日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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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大 │99年6月7日 │14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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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悅來(玉惠) │99年6月某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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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協興珍(王天佑) │99年6月1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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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轉角(雅慧) │99年6月15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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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東男(麗) │99年6月23日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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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真滿意池上 │99年6月某日 │1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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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玉清(惠瑜) │99年5月29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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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玉清(玉清) │99年6月11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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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連溪王永子) │99年6月4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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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新(瑞琴) │99年5月26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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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吉利(王敏建) │99年5月26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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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吉利(張宗延) │99年6月4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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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吉利(王怡晴) │99年6月19日 │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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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統買(樹盛) │99年7月3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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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光明 │99年7月某日 │1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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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正一統倉 │99年7月某日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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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威良機場(陳) │99年7月14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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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真滿意池上 │99年7月某日 │24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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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真滿意瑞源 │99年7月某日 │13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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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香復香(張玉蘭) │99年6月30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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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茂益(志凱) │99年7月8日 │8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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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昇(吳士民) │99年7月8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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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廣達(玉霞) │99年7月1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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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阿旺(邱金堂) │99年7月1日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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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阿旺(邱金堂) │99年7月17日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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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正光(美芳) │99年7月31日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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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劉文行(劉) │99年6月26日 │1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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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皇冠遊藝(小倩) │99年7月17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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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都歷(永勝) │99年7月6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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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都歷(國生) │99年7月某日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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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豐展(劉) │99年7月13日 │1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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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鴻發(雅玲) │99年7月2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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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合興(美秀) │99年7月3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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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聯豐(黃) │99年7月9日 │17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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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光明(小琪) │99年8月12日 │1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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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海端 │99年8月某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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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可樂遊藝場(鄭光程) │99年7月27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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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活(麗美) │99年8月10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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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來成(陳進吉) │99年8月12日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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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安東全美行陳嘉涵) │99年8月14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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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枝成(秀菁) │99年7月28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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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吾家(陳秀玉) │99年7月31日 │5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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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東隆(佳昌) │99年8月11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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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靜安(鄭傑有) │99年8月7日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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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順口味(孫雲玉) │99年8月7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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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賢記(黃建國) │99年8月14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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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宗德(陳貞宗) │99年8月7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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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順裕(玉琴) │99年7月27日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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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金永冠(方淑惠) │99年8月10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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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美進美進) │99年8月10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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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文華(陳政文) │99年8月25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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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長益(文鴻) │99年8月25日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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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義昌(陳水竹) │99年8月7日 │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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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50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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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