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 告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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