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 告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旆慈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福軒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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