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張峰綺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蔡銘宗 蔡朝旺 吳明揚 蔡慶章 蔡明震 張銘菁 蔡張華蘭 吳張秋蘭 林張珠蘭 陳張麗蘭 張維志 張依凡 謝佳靜 張家維 張家綺 張瑞元 張瑞奇 張瑞東 張素碧 張素珍 謝天才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靜月被 告 黃武進 陳黃秀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 黃祝幸被 告 林瑞淑 邱志斌 邱建龍 邱建達 邱佩華 邱佩玉 邱忠義 邱詩媚 邱忠財 邱中興 蘇邱月清 邱月桂 郭月英 阮郭錦治 陳王鈴鏽 王桂蘭 傅玉華 黃祝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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