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95號
TNDV,99,訴,495,2011041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張峰綺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蔡銘宗
      蔡朝旺
      吳明揚
      蔡慶章
      蔡明震
      張銘菁
      蔡張華蘭
      吳張秋蘭
      林張珠蘭
      陳張麗蘭
      張維志
      張依凡
      謝佳靜
      張家維
      張家綺
      張瑞元
      張瑞奇
      張瑞東
      張素碧
      張素珍
      謝天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靜月
被   告 黃武進
      陳黃秀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  黃祝幸
被   告 林瑞淑
      邱志斌
      邱建龍
      邱建達
      邱佩華
      邱佩玉
      邱忠義
      邱詩媚
      邱忠財
      邱中興
      蘇邱月清
      邱月桂
      郭月英
      阮郭錦治
      陳王鈴鏽
      王桂蘭
      傅玉華
      黃祝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