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5號原 告 蔡尚志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律師被 告 趙賢敏被 告 陳轉生被 告 陳振福訴訟代理人 呂銀花被 告 陳進來訴訟代理人 陳鄭金珠被 告 劉慶仁訴訟代理人 劉陳秀愛被 告 趙福來訴訟代理人 趙仁童被 告 劉慶安訴訟代理人 劉金元被 告 劉徐金里被 告 劉政雄被 告 劉政男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惠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聖芬律師被 告 鄭惠珍被 告 林玉桃 林美麗訴訟代理人 應祖中被 告 鄭弘男被 告 鄭淙吉被 告 鄭文發被 告 趙景玲被 告 趙員美被 告 翁趙景致被 告 趙慶豐被 告 黃水山被 告 趙東機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趙充宏人被 告 趙朝宗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趙正惠被 告 趙充宏被 告 鄭清保即鄭加藤之繼.被 告 張鄭美惠即鄭加藤之.被 告 鄭美秀即鄭加藤之繼.被 告 鄭秀雲即鄭加藤之繼.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鄭素心即鄭加藤之繼.人被 告 鄭秀月即鄭加藤之繼.被 告 鄭素嬌即鄭加藤之繼.被 告 鄭宏明即鄭加藤之代.被 告 鄭吉成即鄭加藤之代.訴訟代理人 鄭林玉雪被 告 吳旻諼即鄭加藤之代.法定代理人 吳啟文被 告 鄭州壕即鄭加藤之代.法定代理人 莊淑汝被 告 鄭育綺即鄭加藤之代.被 告 鄭素心即鄭加藤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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