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91號
TNDV,100,訴,291,201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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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被   告 吳林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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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