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楊淑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永康區公所環保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314,9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