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4號
TNDV,100,破,4,201104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訊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法繼續營業,業經辦理解散 登記在案,復經聲請人之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事 務,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2, 920,934元,惟聲請人之資產僅剩現金及銀行存款共30,526 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 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 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 第1項、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參照同法第 139條之規定,破產程序主要目的之一,係將破產財團之財 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故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 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 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其財產不足清償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南 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一節元,固據提出財 務狀況說明書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債權人清冊等件為憑, 惟聲請人之債權人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一 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 ,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1/1頁


參考資料
訊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