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債 務 人 林延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林延陽就其除薪資債權以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務人林延陽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林延陽之所有財產,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林延陽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延陽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 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 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0年4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