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錫鏗
非訟代理人 黃聖堯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邱四
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相 對 人 邱國霖即邱清備之繼.
邱國楨即邱清備之繼.
邱國彬即邱清備之繼.
邱建翰即邱清備之繼.
邱湘鳳即邱清備之繼.
吳宗顁即邱清備之繼.
吳嘉雪即邱清備之繼.
吳金環即邱清備之繼.
吳美麗即邱清備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國霖、邱國楨、邱國彬、邱建翰、邱湘鳳、吳宗顁、吳嘉雪、吳金環、吳美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管理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邱四川之遺產、相對人邱國霖、邱國楨、邱國彬、邱建翰、邱湘鳳、吳宗顁、吳嘉雪、吳金環、吳美麗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民 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邱四川、邱清備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 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0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邱四川、邱清備於84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5,00 0,000元,借款期限至85年10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第三人邱四川、邱清備僅繳息至84年12月20日止,尚欠 本金共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邱清備於86年11月17日死亡,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邱國霖、邱國楨、邱 國彬、邱建翰、邱湘鳳、第三人吳邱梅花為第三人邱清備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惟第三人吳邱梅花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 首揭法條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相對人吳宗顁、吳嘉 雪、吳金環、吳美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綜上,相對人邱國 霖、邱國楨、邱國彬、邱建翰、邱湘鳳、吳宗顁、吳嘉雪、 吳金環、吳美麗既為債務人邱清備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 繼承,自應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邱清備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另第三人邱四川已於98年3月29日 死亡,並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第三人邱四川之遺 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 抗告,業經裁定抗告駁回(99年度家抗字第152號裁定參照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1件、本院97年執祥字第56416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99年度 司財管字第123號、99年度家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影本及確 定證明影本、建物登記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8件、放款貸 放帳卡明細表、台南市地政事務所建物複丈(勘測)結果、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3年慶民雅字第 0930021363 號函影本、99年度龍家第990034127號函影本、 98年度繼字第1161號家事法庭函影本各1件、放款核准貸放 帳卡明細表、地籍圖謄本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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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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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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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8 │建│483.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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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8-1 │建│14.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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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9 │田│1212.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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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9-1 │田│24.97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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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安南區 ○○○段│109-2 │田│26.03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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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南市│安南區 ○○○段│110 │水│42.04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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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南市│安南區 ○○○段│110-1 │水│124.96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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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南市│安南區 ○○○段│110-2 │水│17.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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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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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建築│ │ │範│
│ │號│ │ │ │ │ │出│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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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 │45│45│5.│96│平│加強│5.│平│全│
│ │ │環福街152巷3│南區外塭│加強磚造│.6│.6│20│.5│方│磚造│21│方│ │
│ │ │8號 │段108地 │ │5 │5 │ │0 │公│ │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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