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0年度,67號
TNDV,100,司家聲,67,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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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曾柳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曾柳清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曾柳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 被繼承人曾柳清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 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 議庭以99年度家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 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曾柳清所遺留坐落臺南市○○區○○段二 小段161地號等五筆土地及其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中坐 落同段161、162、166地號土地,資由債權人臺南縣善 化鎮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各165萬 、30萬、73萬元之抵押權,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 保,現因該債權人臺南縣善化鎮農會對被繼承人曾柳清 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 100年度司執字第49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 而以被繼承人曾柳清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 ,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曾柳清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 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有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之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曾柳清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曾柳清之遺產總計為206萬4,042元,其上揭房地 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499號給 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土地坐落臺南 市○○區○○段一小段1457、1462地號之土地,則以當 期(100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



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0,64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柳清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曾柳清之遺產價值總計206萬4,042元一節 ,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本院100年3月 18日南院龍100司執當字第499號函影本1件、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影本1件、土地謄本2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2號、99年度家抗字第138號民事案 件卷宗,100年度司執字第499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堪予 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20,640元,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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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