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歐陽鉞
債 務 人 歐陽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歐陽鉞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歐陽興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
國098年11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年12月
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428,66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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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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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42│歐陽興、歐│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1% │
│ │8661元 │陽鉞 │1月2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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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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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歐陽興、歐│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428661│陽鉞 │2月27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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