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95號
TNDV,100,司促,9895,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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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歐陽鉞
債 務 人 歐陽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歐陽鉞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歐陽興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
  國098年11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年12月
  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428,66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利息: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42│歐陽興、歐│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1% │
│  │8661元 │陽鉞   │1月2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歐陽興、歐│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428661│陽鉞   │2月27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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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