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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458號
TNDV,100,司促,9458,201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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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458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添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顏添丁於 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 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 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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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