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205號
TNDM,99,易,1205,2011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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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三仁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14日第一審刑事
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三仁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收受本院刑事 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100年1 月31日提出上訴(見被告提出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惟上 訴狀內僅記載依法提起上訴,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本院乃於100年3月17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於100年3月23日收受(寄存 送達,於100年4月2日生送達效力)上開補正裁定之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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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