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26號
TNDM,100,訴,126,201104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龍發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陳強富
選任辯護人 宋金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7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龍發陳強富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郭龍發陳強富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24日訊問後,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情事,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4月19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4月24日起延長羈 押期間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