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家福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十六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三四九號一樓,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一包(檢驗前淨重0.四三四公克、驗餘淨重0.四二四 公克)。嗣被告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0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一00年 度毒偵緝字第四一號、第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 訴處分書可憑。惟上開被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因 屬違禁物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九十八年五月 二十五日十六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南市○○區○○街三四九 號一樓,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驗前淨重 0.四三四公克、驗餘淨重0.四二四公克),嗣被告於九 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一00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一00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一號 、第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 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 之白色粉末顆粒一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 字第一0三七四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詳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一號偵查 卷第十二頁)可稽,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顆粒一包(檢 驗前淨重0.四三四公克,取部分鑑定用罄,檢驗後淨重0 .四二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