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
偵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信竊盜,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陳偉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基於一己貪念,竊取他人之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 及破壞社會安寧,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 良好,並考量其係欲變賣得款供生活費用,而為本件竊盜行 為,並斟酌所竊之物之價值,造成之危害程度尚非稱鉅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