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靜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61號
、4572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7377、17391號、99年度
偵字第115、2021、2721、2723、3148、3149、3538、3790、547
6、5953、5732、2779、9211、676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293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靜文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楊靜文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 罪之間接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嘉義巿光 華路五十七號震旦通信行門巿申辦威寶電信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後,於同年九月間某日,在嘉義巿某家麥當勞內 ,以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賣予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 ㈡嗣該門號通話晶片輾轉由張益銘、胡勝博、綽號「阿偉」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及不詳姓名年籍車手所屬詐欺集團 取得,上開詐騙集團另又取得陳佑星(張益銘、胡勝博及陳 佑星均已判決確定)所開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 000帳戶(下稱一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 及取得沈振榮(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所申辦0000000000號可 上網門號後,即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八年十 月間,以陳佑星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good00234」帳號、賣場名稱 為「欣達3C數位科技」,從事拍賣行為,且利用該雅虎帳號 ,先以試喝茶葉、販售價值較為低廉物品,累積交易正面評 價,使不特定買家誤信為信用良好之賣家,而提高購買意願 後,再佯登虛偽之高價額電子產品拍賣訊息,俟有買家下標 購買商品,即使用電子郵件以及楊靜文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與得標之買主聯繫,詐稱買方將款項匯入或轉入指定之陳佑 星一銀帳戶或中小企銀帳戶後,即會將拍賣物品寄予各得標 者,以此詐騙手法致使如附表所示林順裕等二十二人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下標購買各該拍賣物品並匯款或轉 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前開指定帳戶,張益銘、胡勝博、「阿
偉」於收取匯入或轉入款項後,並未依約將物品交付,以此 方式詐取買家給付之買賣價金。
㈢嗣如附表所示林順裕等人發現遭人詐欺並報警處理,警方始 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楊靜文於審理中自白。
㈡同案被告胡勝博、張益銘、陳佑星警局及偵查中筆錄。 ㈢被害人林順裕、黃智娟、吳俊霆、林國志、王翠英、高婉婷 、劉育彰、林雅雯、洪進哲、黃麒然、林鴻文、李仁豪、勞 忠偉、唐德卿、王啟明、吳威寬、林志俊、翁筱慈、黃鴻濱 、趙意和、伍斌燦、顏嘉宥等人之指訴、及所提出之匯款收 據。
㈣0000000000威寶電信通聯記錄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1091號偵查卷,下稱偵42卷,第10至 13頁)、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偵42卷第16頁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戶名陳佑星)客戶基本資 料、存款開戶申請書、帳戶收支明細(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他字第231號卷,下稱偵1卷,第14至19頁)、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戶名陳佑星)開戶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偵1卷第20至23頁)、帳號good00234、12joe 網路IP位置查詢資料(偵1卷第25至26頁、第28頁)、香港 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雅虎資訊(九八)字第 03629號暨附件提供帳號good00234會員基本資料、IP相關位 置(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5133號卷,下稱偵1 9卷,第37至41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 項減輕其刑。檢察官併案意旨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 自得一併加以審酌。爰審酌被告販售其向威寶電信申辦之行 動電話通話晶片供不法之徒掩飾身分,遂行詐騙行為,阻礙 警方查緝,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且使附表 所示林順裕等二十二名被害人分別損失如附表所示之金錢, 迄又未為任何賠償,犯後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均矢口否認犯 行,至審理期日始坦認犯行之態度,及被告尚無前科,本身 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 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不實拍│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被害人提出之拍賣網頁 │
│號│ │賣貨物│ │ │帳戶│及匯款收據索引 │
├─┼───┼───┼────┼────┼──┼─────────────┤
│1.│林順裕│筆記型│98.10.6 │9350元 │一銀│ │
│ │ │電腦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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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智娟│行動電│98.10.8 │10600元 │中小│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44頁)│
│ │吳俊霆│話 │ │ │企銀│ │
│ │ │ │ │ │帳戶│ │
├─┼───┼───┼────┼────┼──┼─────────────┤
│3.│林國志│行動電│98.10.7 │166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ATM轉帳收據(│
│ │ │話 │ │ │帳戶│偵1卷第52至55頁) │
├─┼───┼───┼────┼────┼──┼─────────────┤
│4.│王翠英│數位相│98.10.7 │10250元 │一銀│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59頁) │
│ │ │機 │ │ │帳戶│ │
├─┼───┼───┼────┼────┼──┼─────────────┤
│5.│高婉婷│數位相│98.10.8 │113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匯款申請書( │
│ │ │機 │ │ │帳戶│偵1卷第63至65頁) │
├─┼───┼───┼────┼────┼──┼─────────────┤
│6.│劉育彰│筆記型│98.10.6 │7250元 │一銀│帳戶匯款明細(偵1卷第68頁) │
│ │ │電腦 │ │ │帳戶│ │
├─┼───┼───┼────┼────┼──┼─────────────┤
│7.│林雅雯│行動電│98.10.6 │5800元 │一銀│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70頁) │
│ │ │話 │ │ │帳戶│ │
├─┼───┼───┼────┼────┼──┼─────────────┤
│8.│洪進哲│筆記型│98.10.8 │8650元 │一銀│轉帳明細(偵1卷第72頁) │
│ │ │電腦 │ │ │帳戶│ │
├─┼───┼───┼────┼────┼──┼─────────────┤
│9.│黃麒然│行動電│98.10.7 │10701元 │一銀│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77頁) │
│ │ │話 │ │ │帳戶│ │
├─┼───┼───┼────┼────┼──┼─────────────┤
│10│林鴻文│行動電│98.10.8 │18100元 │中小│奇摩拍賣網頁(臺灣板橋地方 │
│ │ │話 │ │ │企銀│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33245 │
│ │ │ │ │ │帳戶│號卷,下稱偵58卷,第6至7頁│
│ │ │ │ │ │ │)、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80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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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仁豪│數位相│98.10.5 │21000元 │一銀│帳戶明細、ATM轉帳收據(偵1 │
│ │ │機 │98.10.7 │4900元 │帳戶│卷第82至83頁) │
│ │ │ │98.10.7 │2300元 │ │ │
├─┼───┼───┼────┼────┼──┼─────────────┤
│12│勞忠偉│行動電│98.10.8 │6250元 │一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卷第│
│ │ │話 │ │ │帳戶│92頁) │
├─┼───┼───┼────┼────┼──┼─────────────┤
│13│唐德卿│行動電│98.10.6 │13615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存款收支明細│
│ │ │話 │ │ │帳戶│查詢記錄(偵1卷第94至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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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王啟明│數位相│98.10.6 │102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帳戶收支明細│
│ │ │機 │ │ │帳戶│(偵1卷第65、98頁) │
├─┼───┼───┼────┼────┼──┼─────────────┤
│15│吳威寬│筆記型│98.10.8 │9350元 │中小│帳戶收支明細(偵1卷第100頁)│
│ │ │電腦 │ │ │企銀│ │
│ │ │ │ │ │帳戶│ │
├─┼───┼───┼────┼────┼──┼─────────────┤
│16│林志俊│行動電│98.10.7 │10900元 │一銀│帳戶收支明細(臺灣臺南地方 │
│ │ │話 │ │ │帳戶│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4│
│ │ │ │ │ │ │5號卷Ⅰ,下稱偵34卷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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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翁筱慈│行動電│98.10.5 │10900元 │一銀│帳戶收支明細(偵1卷第118頁)│
│ │ │話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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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黃鴻濱│行動電│98.10.7 │135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ATM轉帳收據(│
│ │ │話 │ │ │帳戶│偵1卷第120至122頁) │
├─┼───┼───┼────┼────┼──┼─────────────┤
│19│趙意和│數位相│98.10.5 │945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19卷第13-1至 │
│ │ │機 │ │ │帳戶│25頁)、帳戶收支明細(偵1卷 │
│ │ │ │ │ │ │第124頁) │
├─┼───┼───┼────┼────┼──┼─────────────┤
│20│伍斌燦│行動電│98.10.7 │136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臺灣臺南地方 │
│ │ │話 │ │ │帳戶│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4572號│
│ │ │ │ │ │ │卷,下稱偵4卷,第26至27頁)│
│ │ │ │ │ │ │、ATM轉帳明細(偵42卷,第28│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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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顏嘉宥│行動電│98.10.6 │72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基隆市警察局 │
│ │ │話 │ │ │帳戶│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0980│
│ │ │ │ │ │ │409496號卷,下稱警6卷,第 │
│ │ │ │ │ │ │14至17頁)、帳戶收支明細(警│
│ │ │ │ │ │ │6卷第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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