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409號
TNDM,100,簡,409,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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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左藤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7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左藤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被告動輒出手推倒告訴人之機車,造成機車面板、前燈 罩、前叉、珠碗等零件損壞,犯後又坦認犯行,殊屬不該, 惟被告僅有國小肄業學歷,智識程度不高,且又高齡七十六 歲,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並附繕本向本 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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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