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集和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八十四年十月四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大樓管理員之工 作。原告於任職時即向被告表示,因原告白天有時有事務須處理,因此只能擔任 輪班制之工作,被告亦同意而任用原告,原告自八十四年十月以來,即以三班輪 班制方式工作至九十年六月間,約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被告為解僱原告,而 由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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