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告 台北市延壽國民住宅社區H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包霖
人
原 告 林淑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台北市延壽國宅H3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駿榮
被 告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