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 李慧芬律師被 告 余愛華 吳筱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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