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被 告 羅邦亮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律師被 告 陳凱婷 賴靜慧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被 告 吳秋玉即金國花檳榔.訴訟代理人 陳慈懿被 告 謝良琦 賀淑仁 張賴貴美即二手王精品服飾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備註:請原告提出被告謝良琦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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