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附民字,91年度,2號
TCEM,91,中簡附民,2,200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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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傷 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而終結(被告嗣已 提起上訴,尚未確定,原告依法可於上訴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遲至九十 一年一月十七日始具狀向本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 庭收件之章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時,始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不得單獨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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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