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53號
反訴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育騏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1,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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