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72號
TPDV,99,訴,372,2011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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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上訴人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72號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62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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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