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254號
TPDV,99,訴,3254,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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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54號
上 訴 人 洪凱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睿志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54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陸萬捌仟參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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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