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3號
原 告 郭添來
謝明進
謝明勇
謝碧珠
謝碧惠
謝楊綺芬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 告 顏有德
陳玉女
19號11樓之2
張 艾
3號14樓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袁恩律師
被 告 張美英
NGAPORE 521145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26日下午2 點30
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