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60號
TPDV,99,訴,1960,2011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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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   告 林勝得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志遠律師
被   告 林玉雲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所
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莊志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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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