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胡明輝
胡榮紹
葉梅妹
胡榮正
胡珀玉
胡瑞梅
黎胡瑞滿
胡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榖榮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鍾秋我
訴訟代理人 胡錦龍
林雯澤律師
簡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即反訴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胡明輝、胡榮紹、葉梅妹負擔百分之九,由反訴被告胡榮正負擔百分之五,由反訴被告胡珀玉、胡瑞梅、黎胡瑞滿及胡瑞華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五項就反訴被告敗訴部分,漏未命彼等 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反訴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補 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